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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衡桃民三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13民三5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水中铁建工程橡胶有限责任公司,武汉东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衡桃民三初字第5号原告衡水中铁建工程橡胶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骆广明,男,1977年7月出生,汉族,系衡水中铁建工程橡胶有限责任公司职员。被告武汉东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中铁建工程橡胶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武汉东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二0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武汉东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80元,撤诉减半收取9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铁利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柳 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