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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民初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桂林市佳乐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龙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胜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林市佳乐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龙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龙民初字第315号原告桂林市佳乐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址:桂林市秀峰区解放东路112号。法定代表人李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严若桂。被告龙某某,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市佳乐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龙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桂林市佳乐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自己诉权的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林市佳乐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桂林市佳乐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廖爱丰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朋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