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东民一初字第0106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唐义毳与沈秀琴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一初字第01064号原告:唐义毳,女,196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东至县东流镇。被告:沈雪琴,女,成年人,汉族,住东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义毳与被告沈雪琴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2013年8月20日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黄啸松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翠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