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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秦民初字第245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2-14

案件名称

许光友与郑建军、闫春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光友,闫春,郑建军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秦民初字第2454号原告许光友。被告闫春。被告郑建军。原告许光友与被告郑建军、闫春欠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钱英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光友,被告闫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建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光友诉称,原告是跨世纪装饰城喜瑞板材经营部业主,两被告是南京亿源装饰城大江百川木业业主。2012年,两被告分几次到原告处购买建材,至今尚欠原告货款18530元未付,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货款18530元。被告闫春辩称,原告陈述属实,之前郑建军支付了一部分,还剩余18530元,我与郑建军已经离婚,财产都控制在郑建军手上,我没有能力支付,应由郑建军支付。被告郑建军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系跨世纪装饰城喜瑞板材经营部业主,两被告原系夫妻,共同经营亿源装饰城大江百川木业经营部。2012年10月13日,被告从原告处拿货共价值28090元,2012年11月13日,被告又从原告处拿货并写下14390元的欠条一份,被告共计欠原告货款42480元。之后被告郑建军陆续支付了部分货款,还欠18530元至今未付。原告催要不着,诉来我院要求判如所请。另查明,被告郑建军、闫春于1997年4月登记结婚,2013年7月12日离婚。上述事实,有欠条、清单、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两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虽已离婚,仍有义务共同归还。原告要求两被告归还欠款18530元,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闫春、郑建军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原告许光友货款1853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64元,减半收取132元,由两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付,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加付此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案件上诉费264元,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钱 英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则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