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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执字第207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彭田初与张芳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田初,张芳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金执字第2079号申请执行人彭田初。被执行人张芳江。彭田初诉张芳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金民二初字第31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9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9月25日前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芳江银行存款14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荀辉生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金红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