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137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赵某红与赵某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红,赵某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1372号原告赵某红,女,1980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赵某强,男,1979年4月5日出生,汉族,工人。委托代理人李永轩,濮阳市人民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赵某红与被告赵某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某红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红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我国相关法律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征收150元,由原告赵某红负担。审判员 邵晓坤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宏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