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晋执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晋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晋州市三替线材有限公司、晋州市华盛纺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吴运起、温国芳、刘朝辉、张占波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晋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晋州市三替线材有限公司,晋州市华盛纺织有限公司,吴运起,温国芬,张占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晋执字第109号申请执行人晋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高墨生被执行人晋州市三替线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运起被执行人晋州市华盛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朝辉被执行人吴运起被执行人温国芬被指行人刘朝辉被执行人张占波申请执行人晋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晋州市三替线材有限公司、晋州市华盛纺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吴运起、温国芳、刘朝辉、张占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作出的(2011)晋祁民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晋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晋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表示延期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晋州市人民法院(2011)晋祁民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战水执行员 聂文刊执行员 高利虎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常建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