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锦江民初字第333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方榕与四川成功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成都合景泰营销顾问有限责任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榕,四川成功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成都合景泰营销顾问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3339号原告方榕。委托代理人杜泽学。委托代理人焦玉红。被告四川成功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国新。第三人成都合景泰营销顾问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志华。原告方榕与被告四川成功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成都合景泰营销顾问有限责任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方榕于2013年8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决定收取25元,由原告方榕负担。审判员 刘加辉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