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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锦江民初字第333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方榕与四川成功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成都合景泰营销顾问有限责任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榕,四川成功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成都合景泰营销顾问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3339号原告方榕。委托代理人杜泽学。委托代理人焦玉红。被告四川成功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国新。第三人成都合景泰营销顾问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志华。原告方榕与被告四川成功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成都合景泰营销顾问有限责任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方榕于2013年8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决定收取25元,由原告方榕负担。审判员  刘加辉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