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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阳刑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被告人覃亚包犯诈骗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亚包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阳刑初字第77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覃亚包,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隆林各族自治县XX乡XX村XX屯**号。因涉嫌犯诈骗罪,2012年8月17日被田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田阳县看守所。田阳县人民检察院以阳检刑诉(2013)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覃亚包犯诈骗罪,于2013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8日立案受理。同年5月8日田阳县人民检察院以该案需要补充侦查为由,建议延期审理,本院于同日决定延期审理。同年6月7日,田阳县人民检察院建议恢复审理,本院于同日决定恢复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田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黄爱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覃亚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田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0年9月17日,被告人覃亚包与黄彩榴(在逃)及两名隆林县德峨乡男子一起密谋,决定让被告人覃亚包假装嫁给他人,以此骗取他人钱财。经田林县一位叫“卜向阳”的男子介绍,被告人覃亚包等人得知田林县的黄XX在找对象结婚。于是黄彩榴假扮覃亚包姐姐,隆林县德峨乡的两名男子假扮覃亚包的哥哥,和被告人覃亚包一起到田林县与黄XX相亲。见面后,被告人覃亚包假装愿意嫁给黄XX。接着,黄彩榴等人要求黄XX给30800元的彩礼金。黄XX及其父亲黄卫X信以为真,即带覃亚包、黄彩榴及德峨乡两名男子等五人一起到田林县城办理结婚手续。同年9月20日,被告人覃亚包与黄XX到田林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后,黄卫X即按要求将30800元彩礼金及4000元介绍费交给黄彩榴等人。得款后,黄彩榴等人逃回隆林县。被告人覃亚包则假装留下来与黄XX共同生活,伺机逃离。三个多月后,被告人覃亚包逃离黄XX家。二、2012年8月13日,被告人覃亚包等人得知刘XX在找对象结婚,即隐瞒其已与黄XX登记结婚的事实,伙同黄彩榴到田阳县与被害人刘XX相亲。见面后,被告人覃亚包假装愿意嫁给刘XX。刘XX信以为真,当日花360元买衣服给覃亚包。次日,黄彩榴向刘XX的家属索要20000元彩礼。同月15日早上,黄彩榴骗取刘XX的哥哥刘忠X10500元后,谎称家里有事先行离开田阳。同日下午,刘XX与覃亚包一起到田阳县民政局欲办理结婚登记时,发现覃亚包已经登记结婚,而黄彩榴已携款潜逃,遂报警。次日,被告人覃亚包被公安民警抓获。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覃亚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覃亚包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处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覃亚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提出,诈骗得钱后,其没有分得一分钱,故在共同犯罪中,其不是主犯。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17日,被告人覃亚包与黄彩榴(在逃)及不知名的两名男子密谋,由被告人覃亚包假装嫁给他人,骗取他人财物。后经自称“卜向阳”的男子介绍,被告人覃亚包等人得知田林县的黄XX在找对象结婚,即由被告人覃亚包假扮相亲对象,而黄彩榴假扮覃亚包姐姐,另外两名男子假扮覃亚包的哥哥,与黄XX在隆林县相亲。双方见面后,被告人覃亚包假装愿意嫁给黄XX,而黄彩榴等人以此要求黄XX给付彩礼金30800元。黄XX及其父亲黄卫X信以为真,即带被告人覃亚包、���彩榴等人一起到田林县城办理结婚手续。同年9月20日,被告人覃亚包与黄XX到田林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后,黄卫X将彩礼金30800元及介绍费4000元,交给黄彩榴等人。诈骗得逞后,黄彩榴等人即逃离田林县,被告人覃亚包则假装留下来与黄XX共同生活,伺机逃离。两个多月后,被告人覃亚包逃离黄XX家。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黄XX陈述及证人黄卫X证实,2010年9月17日,黄XX与其父亲黄卫X经田林县六隆镇太阳村内阳屯的“卜向阳”(具体姓名不详)介绍到田林县一户人家与覃亚包及其姐姐,还有两个介绍人相亲。双方经商量,覃亚包同意与黄XX结婚,但覃亚包姐姐要求黄XX给付彩礼金30800元。同月20日,黄XX与覃亚包一起到田林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后,黄卫X和亲戚黄桂X、农XX将30800元交给覃亚包的姐姐。当天他们一起到黄XX家吃饭时���黄卫X又给“卜向阳”及覃亚包姐姐等四人介绍费4000元。吃完饭后,覃亚包留在黄XX家,其他人就回去了。覃亚包在黄XX家住了两个多月后就趁机逃跑。2、证人黄桂X、农XX均证实,黄XX与覃亚包经“卜向阳”介绍认识,并登记结婚。后黄XX的父亲黄卫X就送给覃亚包的姐姐彩礼金30800元。在黄XX家吃饭时,黄卫X拿出4000元交给“卜向阳”和覃亚包姐姐及另外两个介绍人。覃亚包跟黄XX生活了两个多月后就趁机逃跑。3、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及结婚证书证实,2010年9月20日覃亚包与黄XX到田林县民政局登记结婚。4、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覃亚包经辨认指出编号7的照片(黄彩榴)就是伙同其一起诈骗的黄彩榴。5、被告人覃亚包供述,2010年9月中旬的某日,其与黄彩榴及隆林县德峨乡的两名男子(其中一个姓刘)商量,由其假装与他人结婚,骗取对方���金。之后几天,一个叫“卜向阳”的田林县男子带黄XX及其父亲来隆林县德娥乡和他们相亲。后其就冒充相亲对象的女子,而黄彩榴冒充其姐姐,另外不知名的两名男子冒充其哥哥与对方商谈相亲的事。后黄彩榴以其姐的名义答应将其嫁给黄XX。次日,其与黄XX到田林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后,黄XX父亲将30000多元钱交给姓刘的男子。在黄XX家吃饭时,黄XX的父亲又给黄彩榴等人几千元的红包。其在黄XX家住了三个多月后,就趁机逃离黄XX家。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采信。二、2012年8月13日,被告人覃亚包得知刘XX在找对象结婚,即隐瞒其已与黄XX登记结婚的事实,伙同黄彩榴到田阳县与被害人刘XX相亲。见面后,被告人覃亚包假装愿意嫁给刘XX。刘XX信以为真,当日花360元买衣服给覃亚包。次日,黄彩榴向刘XX的家属索要20000元彩礼。同月15日��上,黄彩榴骗取刘XX的哥哥刘忠X10500元后,谎称家里有事先行离开田阳。同日下午,刘XX与被告人覃亚包一起到田阳县民政局欲办理结婚登记时,发现被告人覃亚包之前已经登记结婚并报警。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刘XX陈述,2012年8月13日,其和母亲、三婶农美X到二婶黄妈X家与经其三叔刘X付帮忙联系的覃亚包及其姐姐“覃亚给”相亲。在吃饭时,农美X问覃亚包是否同意与其结婚,覃亚包说愿意,并要求去其老家坡洪看一下。当天下午4时许,其带覃亚包到商场买衣服,共花360元。次日7时许,其哥哥刘忠X开车带其和覃亚包、刘民X、“覃亚给”等人回坡洪老家。当日1时许,其哥哥刘忠X要开车回田州,其欲留覃亚包和“覃亚给”在坡洪老家住,但“覃亚给”不同意,就和其哥他们一起回田州,而覃亚包当晚留在其家。当晚,“覃亚给”及一个自称是覃亚包大姐的人打电话要求其给付28000元彩礼金,其就叫她们和其哥哥联系。次日,其与覃亚包出到田州后覃亚包叫其带她去逛商场约一个多小时。期间其与覃亚包因何时登记结婚发生争论,覃亚包要求农历七月初四或初六去领结婚证,其不同意。回到其二婶家后,其二婶说其哥哥已经给“覃亚给”10000元。后其二婶、三婶及堂妹翟秀丽劝其与覃亚包当天去登记结婚,但覃亚包不同意。后覃亚包说不过他们,才同意与其到田阳县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经工作人员查询,发现覃亚包已经登记结婚了,他们就知道被骗。2、证人刘忠X证实,经刘X付介绍,覃亚包的姐带覃亚包与其弟刘XX相亲,并许诺让覃亚包与刘XX结婚。2012年8月15日上午,覃亚包姐姐说家里有人生病急回家,并向他们索要彩礼28000元。经与覃亚包两姐妹讨价还价,其等人同意给付对方彩礼金20000元,即领结婚证之前先给10000元,领结婚证后再给付10000元。其给付覃亚包的姐姐彩礼金10000元及车费500元后,覃亚包的姐姐就回隆林县了。下午3时许,其堂姐翟秀丽带刘XX和覃亚包去登记结婚时,工作人员查询发现覃亚包已经登记结婚,其就知道受骗了。后其与刘XX、刘X付等人打电话给覃亚包的姐退钱,她也同意退钱,并叫刘XX到银行办张银行卡,她第二天把钱汇到卡上,但第二天就打不能通覃亚包姐姐的手机了。3、证人刘民X、黄妈X、农美X均证实,经刘X付介绍,覃亚包的姐姐带覃亚包与刘XX相亲。双方见面后,覃亚包同意与刘XX结婚,但覃亚包的姐要求刘XX给付彩礼金28000元。后刘忠X等人经与覃亚包两姐妹商量,双方说好彩礼金定为20000元,即领结婚证之前男方先给10000元,领结婚证后再给付10000元。刘忠X给覃亚包的姐姐彩礼金10000元及车费500元后,��亚包的姐说家里有事就回隆林县。2012年8月15日下午,翟秀丽带刘XX和覃亚包到田阳县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时,查询发现覃亚包已经登记结婚,其就知道受骗了;黄妈X、农美X还证实,8月14日上午,刘忠X开车带刘XX及其母亲、覃亚包、覃亚包姐姐等人回刘XX坡洪老家,当晚覃亚包并没有和其姐姐、刘忠X、刘民X回田州;黄妈X还证实,2012年8月13日下午,刘XX带覃亚包到街上买几件换洗的衣服。同月15日,其等人担心受骗,就叫刘XX和覃亚包去登记结婚,但覃亚包说当天是她的生日,不愿意和刘XX去登记结婚。其与农美X、翟秀丽劝覃亚包说,登记结婚的日子是由男方定,后来覃亚包才同意与刘XX一起去登记结婚;农美X还证实,是爱人刘X付叫其带覃亚包及其姐姐到田阳与刘XX相亲。4、证人刘X付证实,隆林县者夯乡一个叫“卜普”(具体姓名不详)的中年男子,曾经给其侄仔刘XX介绍对象,但没有结果。2012年8月10日,“卜普”说又要介绍对象给刘XX,其就叫他带人到他家。次日6时许,“卜普”带覃亚包及其姐姐到其家。其见覃亚包的户口本上注明覃亚包是未婚后,就打电话给刘XX和他的哥哥刘忠X,他们就叫其先带人到田阳看看再说。后其叫爱人农美X带覃亚包及其姐姐到田阳与刘XX相亲。后来,其听农美X说,刘XX与覃亚包一起登记结婚时,发现覃亚包已经登记结婚过,刘XX被骗10000多元钱。5、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覃亚包经辨认指出编号7的照片(黄彩榴)就是伙同其一起诈骗的黄彩榴;刘XX经辩认指出编号5的照片(黄彩榴)就是对其实施诈骗并拿走10000多元的隆林县籍女子,编号7的照片(覃亚包)就是以结婚方式进行诈骗的覃亚包;刘忠X经辩认指出编号3的照片(黄彩榴)就是实施诈骗并拿走10000多元的隆林县籍女子,编号9的照片(覃亚包)就是以结婚方式进行诈骗的覃亚包;6、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刘民X手中提取到覃亚包作案使用的身份证及户口本。7、抓获经过说明证实公安民警在田阳县田州镇中山街18-9号的“辉华”旅社抓获覃亚包的情况。8、户籍证明证实覃亚包出生日期及住址等身份情况。9、被告人覃亚包供述,2012年8月12日,其与黄彩榴商量,由其假装与他人结婚,后骗取对方礼金。当天,其二人坐车到西林县的乡村与一妇女见面,后那妇女说欲介绍给其的男子住在田阳县,叫刘XX,而她是刘XX的三婶。次日,其三人一起到刘XX二婶在田阳县城开办的“辉华”旅社与刘XX见面。8月14日,其与黄彩榴及刘XX家人一起去刘XX老家。黄彩榴提出向刘XX要28000元的聘礼金后,就留其一个人在刘XX家过夜。次日,其打电话给黄彩榴时,她说刘XX的大哥给她18000元。后其与刘XX一���到田阳县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因为其在田林县作案时已经登记结婚了,就无法登记结婚。后来刘XX家人打电话叫黄彩榴把钱退回来,但无法联系。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采信。关于被告人覃亚包提出在共同犯罪中,其不是主犯的意见。经查,(1)被害人黄XX及刘XX陈述,覃亚包与其相亲后,同意与其登记结婚。黄XX还陈述,覃亚包与其登记结婚后,在其家住了两个多月后就逃离其家。刘XX还陈述,2012年8月15日早上,其与覃亚包从坡洪到田州后,覃亚包让其带她去逛商场约一个多小时,并要求农历七月初四或初六去领结婚证,但其不同意。后经其亲戚劝说,覃亚包才同意与其当天去登记结婚,经工作人员查询,发现覃亚包已婚;(2)被告人覃亚包供述,其与黄彩榴等人密谋,采用由其假装与对方结婚,骗取对方礼金的方法诈骗钱财,随后先后骗取了黄XX、刘XX的彩礼金。其与黄XX登记结婚后,在黄XX家住了三个多月,就趁机逃离黄XX家。综上,在共同实施诈骗前,被告人覃亚包与黄彩榴等人事先预谋采取骗婚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在实施诈骗中,由覃亚包负责假装与对方相亲并结婚,而其他同案人则负责骗取钱财,得逞后携款潜逃,故被告人覃亚包与其同伙在共同实施诈骗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共同完成全部犯罪行为,均起主要作用,是本案主犯,故其对此提出的辩解不能成立。本院认为,被告人覃亚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共4566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确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覃亚包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人提出在共同犯罪中,其不是主犯的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覃亚包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严惩刑事犯罪分子。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覃亚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8月17日起至2015年11月16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次日起三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覃亚包退赔被害人黄XX损失34800元、刘XX损失108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黄 谢审 判 员  黄文斌人民陪审员  黄建直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许 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