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东行审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金华市国土资源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金华市国土资源局,金华八达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金东行审字第31号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金华市双龙南街818号。法定代表人蒋金红,局长。被执行人金华八达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双溪西路620号老板大厦8楼。法定代表人李剑,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3年4月22日作出的金土资罚(2013)4号《金华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3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2013年3月29日,金华市国土资源局对金华八达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占用土地行为予以立案调查。该局查明,2012年10月8日,金华八达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金东区东孝街道王牌村村集体土地上动工建设。经勘查,该地块位于金东区东孝街道王牌村以北、03省道延伸段以东地段,建设用地面积1789平方米。四至范围:东至王牌村土地,南至金华电业局用地,西至03省道延伸段,北至金华电业局用地;其中建筑占地面积1179平方米。该地块土地类别为水田,在金东区东孝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用途属新增园地(有条件建设区)。金华市国土资源局认为,金华八达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之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金华八达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将非法占用的1789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原村集体经济组织;2、责令金华八达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178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履行方式和期限:对责令退还土地的行政处罚决定,限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履行;对责令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决定,限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3年4月22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2013年7月23日,金华市国土资源局向被执行人发出履行催告书,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人金华市国土资源局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金土资罚(2013)4号《金华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金土资罚(2013)4号《金华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由金华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章 敏代理审判员 田惠仙人民陪审员 曹春其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钱 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