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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诸执字第1212-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与臧喜运、姚夕芳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臧喜运,姚夕芳,邱焕先,姚夕叶,杨伟,孙乐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诸执字第121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司诸城市支行,住所地:诸城市兴华东路**号。法定代表人张俊生,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臧喜运。被执行人姚夕芳。被执行人邱焕先。被执行人姚夕叶。被执行人杨伟。被执行人孙乐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与被执行人臧喜运、姚夕芳、邱焕先、姚夕叶、杨伟、孙乐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总额为22875.58元,尚未执行标的额为22875.58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采取调查手段,并穷尽了对被执行人有关财产状况的调查措施及强制措施后,被执行人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周玲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执���员高玉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