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园行初字第001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苏州佳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佳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刘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园行初字第0010号原告苏州佳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颂菊,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某。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刘广立,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第三人刘建。委托代理人鲁某。原告苏州佳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苏州佳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佳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苏州佳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顾凌燕人民陪审员 王宏荣人民陪审员 费 珊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沈悦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