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衡桃民二初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衡水百威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水百威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衡桃民二初字第204号原告衡水百威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树奎,董事长。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有诗,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百威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于二0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096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554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宋铁利审 判 员 崔舒文人民陪审员 谢秀清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柳 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