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羊执字第1081-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成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与何某某、陈某某、何某某、四川爱能达门窗工程有限公司、成都美时家具有限公司、成都银一百铝业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爱能达门窗工程有限公司,成都美时家具有限公司,成都银一百铝业有限公司,何耀源,陈丽,何冠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羊执字第1081-2号申请执行人成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八宝街88号国信广场12楼。被执行人四川爱能达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东一路15号1幢517号。被执行人成都美时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邛崃市羊安工业园区管委会二楼。被执行人成都银一百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同盛路29号9-3-1号房。被执行人何耀源。被执行人陈丽。被执行人何冠鑫。成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爱能达门窗工程有限公司、成都美时家具有限公司、成都银一百铝业有限公司、何耀源、陈丽、何冠鑫追偿权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2)青羊民初字第23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四川爱能达门窗工程有限公司向成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代偿款2012083.33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成都美时家具有限公司、成都银一百铝业有限公司、何耀源、陈丽、何冠鑫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四川爱能达门窗工程有限公司、成都美时家具有限公司、成都银一百铝业有限公司、何耀源、陈丽、何冠鑫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成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且本院依职权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2)青羊民初字第232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邓焕云执行员 杨 浩执行员 彭雪东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 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