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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城商初字第105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青岛聚荣标牌有限公司与青岛高丽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聚荣标牌有限公司,青岛高丽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城商初字第1051号原告青岛聚荣标牌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市北安街道办事处上疃村,组织机构代码证:69379011-2。法定代表人王吉国,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韩民,系山东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高丽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中黄埠社区。法定代表人方仁浩,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聚荣标牌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高丽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起诉被告的诉讼主体不明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聚荣标牌有限公司对被告青岛高丽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隋立军代理审判员  于肖楠人民陪审员  孙振国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任 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