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民初字第663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张世禄与刘冬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世禄,刘冬冬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初字第6634号原告:张世禄。被告:刘冬冬。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世禄与被告刘冬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8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世禄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美灵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崔希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