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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民初字第663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张世禄与刘冬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世禄,刘冬冬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初字第6634号原告:张世禄。被告:刘冬冬。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世禄与被告刘冬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8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世禄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美灵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崔希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