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民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胡某与薛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薛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温瑞民初字第62号原告胡某,(VIASALATAN.53NOVENTAPADOVANAPADOVA(PD)ITALIA)。委托代理人项春义。被告薛某甲。原告胡某为与被告薛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3年1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的委托代理人项春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薛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某起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8年下半年认识,1999年开始同居生活,尔后举行简单的订婚仪式,××××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原、被告生育一子,取名薛某乙,现就读于汀田小学,跟随原告父母生活。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一直不好,被告毫无家庭责任感,经常夜不归宿,沉迷于赌博。由于被告长期参与赌博,除了把原告在婚前的积蓄输光外,还欠了很多赌债,而且将家里唯一的房屋也卖掉用以偿还赌债,为此原、被告经常发生争吵。2004年8月双方发生争吵后,原告为了生计,将儿子托付给父母抚养,出国至意大利务工。此后,双方无信息来往,无共同生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儿子自出生至今,被告从未负担过抚养费,也没有打电话问儿子的情况。2011年9月13日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此后,双方并未和好,也没有任何形式的联系,仍然分居生活至今。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无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综上,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此,原告请求:一、依法判准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子薛某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双方各半负担。原告胡某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了如下证据:证据一:原告身份证、护照复印件、意大利共和国居留许可复印件及中文译本复印件各1份,以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证据二:居民户口簿复印件1份,以证明被告及婚生子的身份情况。证据三:结婚证2份,以证明原、被告的婚姻关系。证据四:(2011)温瑞民初字第2842号民事判决书及生效证明各1份,以证明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的经过情况。被告薛某甲未作答辩,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亦未提供证据。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核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一中的身份证、护照及证据二、三、四,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复印件与原件相符,予以确认;原告提供的证据一中的居留许可的有效期已届满,故本院不作认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薛某乙,现跟随原告父母生活。2011年9月13日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于2012年2月27日作出(2011)温瑞民初字第28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现该判决已于2012年6月21日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判决后,原、被告夫妻关系未有改善。2013年1月4日原告再次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诉讼中,本院征询婚生子薛某乙的意见,薛某乙表示若父母离婚,愿意跟随母亲生活。本院认为:原、被告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在本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后,原、被告的夫妻关系未得到改善,从而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此,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基于被告目前住址不明、婚生子跟随原告父母生活和结合婚生子本人意愿,婚生子应由原告抚养为宜。被告依法负担子女抚养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胡某与被告薛某甲离婚。二、婚生子薛超杨由原告胡某抚养至独立生活,被告薛某甲负担子女抚养费35000元人民币,此款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送交本院转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原告胡某在抚养婚生子薛超杨期间,被告薛某甲享有探望权,原告胡某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便利。本案受理费300元人民币,由原告胡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包晓春人民陪审员 何玉英人民陪审员 宋微微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庄烽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