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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三民一初字第0050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三民一初字第00503号原告:杨某某,女,1989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被告:王某某,男,198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长  张圣飞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雅云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第三款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