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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秦民初字第0251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9-12-17

案件名称

原告李翠芳与被告葛全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翠芳;葛全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2517号原告李翠芳。委托代理人李军团。被告葛全文。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诉称:2013年5月28日7时30分许,被告葛全文驾驶陕DT0918号车在渭阳西路市中院门前停车下人时与原告骑的电动车相撞,致原告受伤,造成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葛全文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医药费14662元,营养费540元,伙食补助费540元,误工费11040元,护理费6240元,车损150元,请求被告按责任承担。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属实,同意给原告赔偿。查明,2013年5月28日7时30分许,被告葛全文驾驶陕DT0918号车在渭阳西路市中院门前停车下人时与原告骑的电动车相撞,致原告受伤,造成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咸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秦都大队做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葛全文负事故全部责任。该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为:医药费14662元(被告已支付),营养费540元,伙食补助费540元,误工费11040元,护理费6240元(被告已支付1685元),车损150元。另查:陕DT0918号已参加交强险。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葛全文赔偿原告李翠芳损失16825元(其中营养费540元,伙食补助费540元,误工费11040元,护理费3545元,车损150元)。二、双方再无其它争议。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110元,由被告葛全文承担。本协议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鲁建媛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宇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