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杭经开民初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刘某与白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白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经开民初字第312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黄克海,浙江民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某。委托代理人:童晓英,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白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现因案情复杂,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肖振华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潘洁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