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经开民初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刘某与白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白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经开民初字第312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黄克海,浙江民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某。委托代理人:童晓英,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白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现因案情复杂,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肖振华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潘洁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