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179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艾继领与郑州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5)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继领,郑州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1791号原告艾继领。被告郑州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黄明瑞,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艾继领诉被告郑州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艾继领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艾继领承担;余额25元,退还原告艾继领。审判员 郭洪涛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