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蚌山刑初字第0020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张士勇受贿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士勇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蚌山刑初字第00201号公诉机关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士勇,男,1969年4月14日出生于安徽省蚌埠市,汉族,中共党员,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药学部主任、兼任药事管理委员会成员,住安徽省蚌埠市。2013年5月9日因涉嫌受贿罪被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在家。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8月19日以蚌山检刑诉(2013)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士勇犯受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张士勇患有严重疾病,正在治疗,无法出庭。本案暂时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金 煜审 判 员  张 勇人民陪审员  吴国群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许富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