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临罗执字第1091-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阚学良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阚学良,临沂奥祥陶瓷有限公司,临沂市电力电杆厂,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办事处前盛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临罗执字第1091-2号申请执行人阚学良。被执行人临沂奥祥陶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运宝,董事长。被执行人临沂市电力电杆厂。法定代表人孙建平。被执行人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办事处前盛庄村民委员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临罗商初字第1217号民事判决书及(2011)临罗执字第1091号执行裁定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于2013年8月22日向被执行人临沂市电力电杆厂、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办事处前盛庄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办事处前盛庄村民委员会在临沂市罗庄区盛庄办事处经管站有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办事处前盛庄村民委员会在临沂市罗庄区盛庄办事处经管站的款项18473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宗兴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宁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