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衡桃沼民一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衡桃沼民一初字第58号原告李某,女,198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告刘某,男,198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单双虎二0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侯凤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