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民少刑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被告人郭某某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民少刑初字第93号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某某(又名郭曾用、化名马某某),男,1967年11月8日出生。辩护人王学田,民权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3)102号起诉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诈骗罪,于2013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东风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耿春雷、刘贤物、被告人郭某某、辩护人王学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1年12月份,被告人郭某某虚构在郑州有劳斯莱斯4S店建筑工程的事实,以劳斯莱斯4S店建筑工程交给李伟承建,让李伟交工程保证金为由,诈骗李伟10万元。2012年4月份,被告人郭某某编造为李伟跑火车运煤需给人好处费的虚假理由,诈骗李伟现金25万元。2012年4-5月份,被告人郭某某以让李伟垫付拉煤运费为由,三次骗取李伟15.7万元。二、2011年9月份,被告人郭某某以向耿春雷送煤为由,要求耿春雷先付煤款60万元,郭某某向耿春雷发了价值20万元的煤后,拒不向耿春雷发煤,诈骗耿春雷40余万元。2012年2月份,郭某某以让耿春雷到民权电厂接煤,要求耿春雷垫付运费为由,骗取耿春雷20万元。2012年2月份,郭某某以为耿春雷运煤为由,让耿春雷开3000吨增值税税票,骗取耿春雷税票款239400元。三、2011年初,被告人郭某某以给范胜送煤为由,要求范胜给其汇款10万元做为立户款,诈骗范胜10万元。2011年7月,郭某某以为范胜送煤要求范胜交纳周转资金为由,诈骗范胜10万元。四、2012年6月份,被告人郭某某编造给刘贤物送煤的理由,要求刘贤物给其汇款60万元货款,骗取刘贤物60万元。五、2012年11月份,被告人郭某某编造给戴滨送煤的理由,要求戴滨为其垫付运费,骗取戴滨27万元。六、2012年7-8月份,被告人郭某某以让王冠峰承建外墙保温工程为由,要求王冠峰垫付工程款,多次骗取王冠峰现金100多万元。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像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十年以上量刑。被告人郭某某辩称,与李伟没有经济来往,不欠李伟的钱;欠耿春雷没有那么多钱,税票的事与其无关;不欠范胜的钱,已经给范胜发过20万的煤;不欠王冠峰的钱,王冠峰还欠自己100多万。其辩护人的意见与被告人一致。经审理查明:一、2011年12月份,被告人郭某某虚构在郑州有劳斯莱斯4S店建筑工程的事实,以劳斯莱斯4S店建筑工程交给李伟承建,让李伟交工程保证金为由,诈骗李伟10万元;2012年4月份,被告人郭某某编造为李伟跑火车运煤需给人好处费的虚假理由,诈骗李伟现金25万元;2012年4-5月份,被告人郭某某以让李伟垫付拉煤运费为由,三次骗取李伟15.7万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李伟是通过苏金胜认识的,当时是2012年1月份的时候,第一次其和苏金胜讲有个工程项目在郑州建四S店,如果有兴趣就共同做一下,苏金胜说无论他找谁来做都以他为主,利润对半分,说给10万元的活动经费,如果半年左右活动不成其如数退还,后来没有办成把钱退给了苏金胜。第二次时给苏金胜往民权电厂送煤,送了1300吨,钱和苏金胜算清了。第三次是为了跑火车运煤到民权电厂的事,苏金胜打给其25万元,其让苏金胜派人去长治北火车站接煤,结果他没有派人去,其也没有发煤。后来往沁阳送煤苏金胜付的运费,往民权电厂送煤苏金胜给其10万块钱。其没有和李伟直接做过生意,收的钱都是苏金胜给的,苏金胜从哪儿弄的钱其不过问这事。2、被害人李伟陈述,2011年12月份通过民权的苏金胜认识了一个叫郭曾用的人,他说曾任武警两广总队政委,大校军衔退役。郭曾用说他准备把郑州劳斯莱斯4S店建设工程交给其施工,并让其先交保证金10万元,其把钱汇给了苏金胜,没有开工,钱也没有给还2012年4月份,郭某某编造跑火车运煤需给人好处费的虚假理由,诈骗其现金25万元;2012年4-5月份,郭某某以让其垫付拉煤运费为由,三次骗取其15.7万元。被郭某某共骗50.7万元。3、证人史保海证言,2012年3月,其和李伟通过民权的苏金胜认识了一个叫郭曾用的人,他让其和李伟联系往电厂送煤的事,其和李伟在民权接车并负责先垫付运费,每吨提给其和李伟10元钱。4月份,郭曾用说运煤得给人家好处费25万元,往于绘宇帐户上汇了20万元,后又给郭曾用5万元;郭曾用说他用别人的注册公司往民权电厂发煤块,已发到河南沁阳进行细加工,让给他汇运费4万元,李伟安排往王俊霖帐户上存了4万元;后来郭曾用说有一批煤到民权电厂了,李伟让其往苏金胜帐户上存了10万元。后让付运费1.7万元。郭曾用曾说让李伟承建劳斯莱斯店工程,他让李伟出10万元保证金,结果工程一直没有开工。4、证人苏金胜的证言,其通过一个叫牛建中的朋友认识的郭曾用,后介绍郭曾用认识了吴凤贤、耿雷震、李伟、范胜几个人。2012年4月份左右,郭曾用把其的农村信用社卡要了过去,他用了大概有一个月左右,就把卡归还了。2012年5月份左右,郭曾用让其帮他办一张银行卡给他用,其在郑州东风路建设银行以其的名义办了一张银行卡给了郭曾用,办好后连卡号带密码都给了他,他怎么用的这张银行卡不知道。2012年年初,郭曾用让李伟给他打20万元的劳斯莱斯4S工程招标保证金,当时其和李伟都在郑州,李伟没有钱就让他的朋友给他汇来20万元,这20万就打到了其的工商银行卡上,而后根据郭曾用的安排,其和李伟就一起去银行,从其卡上又转到郭曾用指定的于绘宇的银行卡上10万元,剩下的10万元随即就退给了李伟。李伟也没有干成劳斯莱斯4S店工程。郭曾用没有退给李伟钱。2012年,具体几次记不清楚了,郭曾用说他在工地忙,让别人把钱打到其的农业银行卡上,让其去取钱给他送去,其就去取了几次钱,取的钱都是现金直接送给了郭曾用,这几次取钱的具体金额记不清了,只记得有一次是10万的,帮他取的这几次钱,是谁给他打的不清楚,其注册的恒通能源有限公司转给了郭瑞兵,郭曾用说其的能力不行,要求其以增资的名义变更法人,其就把公司法人转给了郭瑞兵。其还知道李伟给郭曾用25万块钱运煤的计划押金,当时郭曾用提出从长治北到民权电厂运煤用火车运输,并许诺每顿煤提给李伟20块钱,据其所知李伟又给了郭曾用10万块钱的汽车运输费用。李伟给郭曾用的25万和10万不是经其的手。李伟汇给郭曾用的钱经其的手只有一次,是建劳斯莱斯4S店的招标保证金10万元钱。5、证人焦得方、朱建强、喻峰(郑州汽车经销商)的证言,证明郑州宝马店、劳斯莱斯店没有郭某某的股份,不认识郭某某这个人。6、证人王俊霖的证言,2012年4月份,郭曾用给李伟发煤,要求李伟垫付运费,并承诺李伟每顿煤提给李伟10块钱的好处费,中间有一次,郭曾用发来了煤,李伟让其去沁阳帮他接车,给了其4万块钱并把煤破碎掉再运往民权,其到了沁阳以后接到了车,并交付了4万块钱的运费,运费直接给了拉货过来的司机,这4万块钱是李伟垫付的运费,被郭曾用骗去了,后来又有一次,郭曾用给送来了1000多吨煤,李伟垫付了几十万具体多少钱也不清楚,其去民权电厂帮忙李伟接车,碰到了耿春雷,耿春雷说他已经为这批煤垫付了运费,这车煤应该是他的,耿春雷就和李伟产生了争执,后来才知道这批煤郭曾用同时发给了耿春雷和李伟两个人,也就是一批货郭曾用卖给了两个人,郭曾用骗了两家的运费。其是通过岳父苏金胜认识的郭曾用,他说他是郑州郑德宝公司的股东,说他在内蒙古有十多个煤矿,是广州军区的政委,其信以为真。7、书证:银行凭证、苏金胜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单、领条。二、2011年9月份,被告人郭某某以向耿春雷送煤为由,要求耿春雷先付煤款60万元,郭某某向耿春雷发了价值20万元的煤后,拒不向耿春雷发煤,诈骗耿春雷40余万元;2012年2月份,郭某某以让耿春雷到民权电厂接煤,要求耿春雷垫付运费为由,骗取耿春雷20万元;2012年2月份,郭某某以为耿春雷运煤为由,让耿春雷开3000吨增值税税票,骗取耿春雷税票款2394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苏金胜介绍的耿春雷,耿春雷也是做煤的有销路,第一次给耿春雷发煤是往天津送煤,先发了几车煤,耿春雷化验以后煤的质量还可以,接着继续发煤,发有970吨煤,其叫耿春雷把钱打到郭兴开的银行卡上,其提供的账号,当时郭兴开在内蒙负责发煤,耿春雷打了多少钱记不清楚了,后来又往民权电厂给耿春雷发了13车煤。还欠耿春雷一部分钱。第二次给耿春雷是往民权电厂送煤,耿春雷负责付运费,每吨给耿春雷10块钱的利润,耿春雷给其45万元的运费,其让耿春雷去帮忙接煤车,当时往民权电厂送了1300吨煤给了苏金胜,耿春雷的煤由于当时的价格问题没有给他发,后来其让耿春雷到税务局开3000吨煤的税票,耿春雷开的税票价值23万元,其中的1300吨税票苏金胜用于民权电厂拉的1300吨煤。中间一次往新密铝厂拉煤,耿春雷给其15万,到现在为止我不承认耿春雷开的23万税,还欠他26万元。2、被害人耿春雷陈述,2011年9月份,被告人郭某某以向耿春雷送煤为由,要求耿春雷先付煤款60万元,郭某某向耿春雷发了价值20万元的煤后,拒不向耿春雷发煤,骗耿春雷40余万元;2012年2月份,郭某某以让耿春雷到民权电厂接煤,要求耿春雷垫付运费为由,骗取耿春雷20万元;2012年2月份,郭某某以为耿春雷运煤为由,让耿春雷开3000吨增值税税票,骗取耿春雷税票款239400元。郭曾用共骗其80多万元。3、证人郭瑞兵的证言,郭某某是是做煤炭生意的,没做过其它生意,听他讲他经常往民权电厂给人送煤。其在郑州市大河春天小区30层有一套房子,房产证上的名字是刘淑娟,有一辆半挂货车,郭某某拿的钱用其的名字买的,有一辆奔驰是其父亲郭某某在海南买的,用其爷爷郭山吉的名字办的车手续,其结婚的时候在银川市幸福岛小区买房子他又给了其25万买的房子,其当了三年兵,其父亲每个月都给一万块左右的生活费,加起来有50多万,其用他给的生活费加上25万块钱买的幸福岛的房子。他一般都是用耿雷震的一张银行卡,从前还用过一个叫于绘宇的银行卡。耿春雷去年往其卡上打了2万块钱。2012年其父把河南恒通能源有限公司的法人转在了其名下,现在公司是做煤炭生意的,公司的业务其没有参与过,都是其父和苏金胜两个人处理。4、书证:银行凭证、天津港保税区恒通物流服务有限公司衡重单、河南增值税专用发票、短信记录。三、2011年初,被告人郭某某以给范胜送煤为由,要求范胜给其汇款10万元做为立户款,诈骗范胜10万元;2011年7月,郭某某以为范胜送煤要求范胜交纳周转资金为由,诈骗范胜10万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收了范胜的煤款,还欠范胜10车煤。2、被害人范胜陈述,2011年初,其通过民权的生意伙伴苏金胜认识了自称是郭曾用的人,他说他是香港人。让其把10万元打到一个叫刘闯的帐户上,其通过银行汇过去了。2011年7-8月份,郭曾用说神木那个矿需拿一些钱周转,在郑州分三次给他10万元。3、书证:银行凭证、提煤单。四、2012年6月份,被告人郭某某编造给刘贤物送煤的理由,要求刘贤物给其汇款60万元货款,骗取刘贤物60万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012年6月份通过耿春雷认识了武汉的刘贤物,刘总与郑州新力电厂签了拉煤合同,其负责给刘总发煤,刘总给其打了60万的货款,给他送了一车煤39吨(价值1万元),后来让他拉煤他不拉,剩余的钱花了。2、证人耿春雷证言,证明其介绍刘贤物认识的郭某某,郭某某骗取刘贤物60万煤款,刘贤物后多次催要也没有要回。3、被害人刘贤物陈述,郭曾用说他可以介绍给郑州新力电厂送煤,他负责把煤送给其,其负责接收并把煤送给新力电厂,其就和新力电厂签了一万吨煤的合同下来了,合同签好以后,郭曾用说这一万吨煤分十次,一次一千吨,每一千吨结一次账,让其给他打60万块钱过去做为第一次一千吨煤的货款,并且承诺保证每顿29块钱的利润。7月份其就把60万元钱一次性打了到他给的银行账号上,户名是耿雷震,之后找郭曾用要煤,他就给拉来了一车39吨的煤,而且这个煤的质量也没有达到之前商量的标准,后来其就一直催郭曾用把煤拉来他一直用各种理由推脱,到现在也没有把煤拉来,钱也没有退。4、书证:深圳发展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短信记录。五、2012年11月份,被告人郭某某编造给戴滨送煤的理由,要求戴滨为其垫付运费,骗取戴滨27万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012年11月份通过吴总介绍认识的戴滨,戴让其给他发煤,戴给其打了27万元钱,其准备用火车运输给他拉煤到开封电厂,因为12月份全国铁路大调整不能拉煤,到现在也没有给他煤。2、被害人戴滨陈述,2012年11月份左右,其和开封电厂签了一个运煤的合同,后来通过吴凤贤认识了一个叫郭曾用的人,郭曾用说有煤可以送,他负责煤的来源,其负责运煤的汽车运费,到了11月26日,郭曾用给其打电话说手里有煤,让其赶紧把运费给他打过去,他马上就给发车运煤。11月27日,其就去银行给郭曾用打过去了27万元人民币,汇款的账号是6228480712347890816,户名是耿雷震的卡上,打过钱以后其就一直催郭曾用发煤,他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到现在也没有给发过一车的煤。3、吴凤贤、耿春雷证言,证明经苏金胜介绍认识的郭曾用,国谎称自己有21个煤矿,让帮忙找销路。当时联系往开封电厂送煤,让先支付三千吨煤的运费,骗取戴滨运费27万元。4、书证:银行凭证。上述证据,客观真实,且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像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某某诈骗王冠峰100余万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被告人及辩护人辩称其他部分钱款已归还或发货,没有证据证明,其辩解和辩护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郭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24日起至2028年1月23日止。)二、被告人郭某某违法所得,责令退赔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赵卫民审判员 孙 尚审判员 王利双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彭宗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