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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柯花商初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江西耐可化工设备填料有限公司与浙江爱立德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耐可化工设备填料有限公司,浙江爱立德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柯花商初字第229号原告:江西耐可化工设备填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赖永发。委托代理人:黎海峰。被告:浙江爱立德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伟波。委托代理人:江雪霞。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耐可化工设备填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爱立德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耐可化工设备填料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耐可化工设备填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爱立德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825元,由原告江西耐可化工设备填料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雷震雲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