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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168-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珠海光乐电力母线槽有限公司与江苏省淮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光乐电力母线槽有限公司,江苏省淮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168-2号原告:珠海光乐电力母线槽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郑光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俞东辉,广东导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省淮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法定代表人:董非,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光乐电力母线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淮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珠海光乐电力母线槽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珠海光乐电力母线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光乐电力母线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791元,由原告珠海光乐电力母线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蔡卫星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蔡 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