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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渝执字第0076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20-01-20

案件名称

顾建林、顾国辉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顾建林;顾国辉;丁晨辉

案由

无因管理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年渝执字第00769号申请执行人顾建林,男,汉族,住所地新余市渝水区。被执行人顾国辉,男,汉族,住所地湖南省南县。被执行人丁晨辉,男,汉族,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顾建林等申请顾国辉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年渝民初字第0047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顾建林、顾建林于2013-7-24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年渝民初字第00475号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敖金根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江西)书记员  洪家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