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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中行终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3-23

案件名称

金昌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诉田兴忠工伤保险待遇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金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昌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田兴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金 昌 市 社 会 保 险 事 业 管 理 中 心 诉 田 兴 忠 工 伤 保 险 待 遇 案 二 审 行 政 裁 定 书(2013)金中行终字第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金昌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住所地天津路23—1号,机构代码43826010—6。法定代表人任永红。委托代理人马强。委托代理人王德俊,甘肃维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兴忠,男,汉族,生于1972年3月21日。委托代理人黄鹏飞,武威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金昌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因工伤保险待遇一案,不服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2013)金行初字第1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金昌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于2013年8月28日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本院认为金昌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金昌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金昌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石建民审判员  叶志卫审判员  童 钦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鹏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