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062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湖北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徐伟与徐伟、王桂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伟,王桂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0622号原告湖北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郧县城关镇金沙路23号。法定代表人邱世华,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徐伟,男,1962年9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城镇居民。被告王桂子,女,196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徐伟、王桂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湖北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湖北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龚敬贵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