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富法执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执行董某美与虞某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川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某美,虞某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富法执字第52-2号申请执行人董某美(别名董某),男。被执行人虞某洪,男。本院在执行董某美与虞某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仕行申请执行人董某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6日作出的(2012)贺民一终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虞某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虞某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虞某洪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6日作出的(2012)贺民一终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柳世新审 判 员 胡 斌代理审判员 林 青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董秋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