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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城执字第154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麻俊超与孙团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麻俊超,孙团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城执字第1549号申请执行人麻俊超,农民。被执行人孙团先,工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麻俊超与被执行人孙团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孙团先自动履行了付款义务,并交纳了该案的执行费。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3)城民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张 燕审判员 陶志胜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卓 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