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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全刑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唐新年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全刑初字第185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新年,农民。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3年7月11日被全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全州县看守所。全州县人民检察院以全检刑诉(2013)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新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唐新年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全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982年,被告人唐新年在全州县安和乡湾村一姓杨的老人家处以120元的价格购买了鸟枪一把,一直放在自家果园里用来打鸟。2013年7月9日晚上,被告人唐新年在全州县安和乡四所完小用该鸟枪开了一枪。后为了锁完小的门与廖某发生争吵,廖某向公安机关报案。7月11日12时许,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唐新年家中查获鸟枪一支,并将被告人唐新年拘传归案。经鉴定,被告人所持有的枪支能正常击发。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新年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另有证人廖某、蒋某甲、蒋某乙的证言;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归案经过等书证;现场勘查笔录及图照;枪支检验鉴定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新年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唐新年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考虑到本案的具体情况,被告人患有疾病,对其宣告缓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新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缓期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王丽芝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黄清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