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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庆西民初字第122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王秀英与王小峰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英,王小峰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庆西民初字第1228号原告王秀英被告王小峰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英与被告王小峰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2年12月12日作出(2012)庆西民初字第388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告王秀英与被告王小峰不服该判决,均提起上诉。经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期间原告王秀英于2013年1月16日去世,依法撤销本院(2012)庆西民初字第388号民事判决书,发回本院重新审理。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重新审理。本院认为,该案原告王秀英去世后,其诉讼主体资格消失,其诉讼权利丧失,分家析产的财产范围尚未确定,主张权利的原告王秀英已死亡且无新的原告申请以原告人的身份参与诉讼,故该案应依法予以终结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审 判 长  李润虎审 判 员  提海峰人民陪审员  殷生杰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郑惠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