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民初字第0167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郝彦廷与郝合平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彦廷,郝合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初字第01673号原告郝彦廷,男,197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郝合平,男,197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郝彦廷与被告郝合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郝彦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彦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郝彦廷负担。审判员 韦东生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淑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