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民初字第995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北京三三捷安商贸有限公司与北京海岛伟业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三三捷安商贸有限公司,北京海岛伟业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初字第9953号原告北京三三捷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莲花池东路31号中裕世纪大酒店720室。法定代表人乔正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孔清花,女,1977年11月24日出生,北京三三捷安商贸有限公司经理。被告北京海岛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大街394号B块地综合性商业楼3层2号楼321。法定代表人郭辉,执行董事。本院受理原告北京三三捷安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海岛伟业商贸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北京海岛伟业商贸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合同签订地在北京市朝阳区,故本案应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本院询问,原告提出被告的注册地在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即,昌平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据法律的规定,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北京海岛伟业商贸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涛人民陪审员 信 波人民陪审员 潘秀菊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郑晓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