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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北民执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9-14

案件名称

王久成、崔秀梅与吴小初房屋买卖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久成、崔秀梅,吴小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北民执字第304号申请执行人王久成、崔秀梅。被执行人吴小初。本院在执行王久成、崔秀梅申请执行吴小初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2)北民执字第30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福存代理审判员  王 骞代理审判员  刘新伟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