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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阳执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重庆市亚东亚集团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东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亚东亚集团变压器有限公司,湖北东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阳执字第275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亚东亚集团变压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雷,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东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永勤,系该公司经理。申请人重庆市亚东亚集团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东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0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0)阳民三初字第3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亚东亚集团变压器有限公司于2011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0)阳民三初字第34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由被告付给原告货款人民币345000元,并承担延期付款利息,案件诉讼费人民币7660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3020元由被告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五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于2011年2月16日受理的(2011)阳执字第275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丹代理审判员  林勤力代理审判员  欧 云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大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