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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唐某甲与唐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东民-初第01768号原告:唐某甲,男,196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委托代理人:龙飞,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童韩军,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唐某乙,男,197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委托代理人:赵平选,安徽威名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唐某甲与被告唐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以被告占有其继父唐长荣和母亲李明英留下的遗产肥东县龙泉路全景大厦1003室房屋一套为由,请求平均分割该房的产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曾于2009年5月11日诉请��求分割唐长荣和李明英留下的遗产房屋,被本院(2009)肥东民一初字第1404号判决判决驳回了其诉讼请求,现原告在不明确遗产的具体范围、数额以及继承人范围的情况下,仍以同一事实再次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唐某甲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管国民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永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