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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商初字第206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刘作伟与牟家朋、王晶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作伟,牟家朋,王晶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商初字第2069号原告刘作伟(身份证号370226196208100613),农村居民。被告牟家朋(身份证号码370283198010204333),农村居民。被告王晶晶(身份证号码370283198301134320),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作伟与被告牟家朋、王晶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作伟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案认为,原告刘作伟以双方经自行协商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作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51元,减半收取925.5元,邮寄费120元,共计1045.5元,由原告刘作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雷��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