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一初字第0126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李志辉与王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新民一初字第01262号原告李某某,男,1982年7月8日出生,汉族,西安市公安局公交分局民警。委托代理人笪某某,陕西智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女,198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胡家庙派出所民警。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女,195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炮兵学院附属中学退休教师。(系被告王某之母)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笪某某,被告王某及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近年来,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被告受其家人影响较大,2012年6月17日即婚生子李某甲出生后第七天,被告及其家人将原告从家中赶出至今,后经原告单位领导劝解无效,现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要求离婚。被告王某辩称,双方婚后居住在原告家里,2012年6月17日,原告和其母亲争吵后离家出走至今,对其和孩子也不负责任。认为主要因原告和其家人不睦所致,双方并无太大的矛盾,表示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1月起自由恋爱相识,2008年1月25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婚后于2012年6月11日生育一子李某甲。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及原告和被告家人关系不睦发生矛盾,2012年6月17日,原告与被告母亲发生争吵后离家另住至今。后原告所在单位调解双方关系未果。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庭审中,被告表示双方主要因原告与被告家人关系不睦产生矛盾,表示原告向其家人道歉后,可以原谅原告,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充分了解后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双方亦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近年来,双方虽因家庭琐事及原告与被告家人关系不睦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因此,原告应珍惜双方以往夫妻感情,不宜坚持离婚之诉。被告应积极主动的协调好原告与其家人的关系,促使原告及其家人的关系融洽。另外,原、被告双方也应在今后的生活中互相尊重、互相关心和体贴,加强沟通,共同建立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某要求与被告王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洪宾代理审判员 上江涛代理审判员 王 洋二0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