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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户法执字第0083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石A与石B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A,石B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户法执字第00839号申请执行人石A,男,1977年10月2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石B,女,1982年11月23月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石A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户民初字第57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石B给付其子石C2012—2013年度抚养费48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石B应给付案件款48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现被执行人已将上述之款给付完毕,故应终结该案之执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户法执字第00839号案件之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戴超波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建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