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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清英法民一初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吴某与何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何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清英法民一初字第333号原告吴某,女,197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被告何某1,男,1971年4月7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住址同上。案由:离婚纠纷原告起诉认为:原、被告于1991年3月相识,××××年××月在连江口民政办登记结婚,××××年××月生育女儿何某2,××××年××月生育儿子何某3。被告在1996年期间染上毒品,之后因盗窃罪被判入狱10年,在这期间原告考虑到两个小孩尚小,所以没提出离婚。但2003年被告出狱之后性格大变,每次饮酒回来就殴打原告,派出所和妇联调解过也无济于事。2007年,原告曾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后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现儿女已长大,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再次起诉法院要求离婚。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均表示无共同财产,但有向连江口信用社借款共4000元,被告并表示该债务由其自己承担。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吴某与被告何某1自愿离婚。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债务由被告何某1承担。三、各方衣物归各自所有。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吴某承担。经审查,该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郑彩娟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谭雪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