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初字第94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梁某与被告淳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淳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初字第948号原告梁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淳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于2013年7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审判员王续成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审理中原告梁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申请撤诉,是依法处理自己的诉讼权利的行为,故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梁某某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850元,退付梁某某425元,其余425元由梁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续成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世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