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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债初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1-13

案件名称

李兰军与海南金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南金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兰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债初字第424号原告海南金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海府路XX号。法定代表人王岸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狄载阳,该司法律顾问。被告李兰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南金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兰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海南金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陈少燕审判员  唐 明审判员  李燕萍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余红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