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滑刑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滑刑初字第88号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7月30日生。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3)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尚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2日15时许,在滑县道口镇解放路VIVO手机专卖店内,被告人张某某趁店主邵某某不备,秘密窃取一部白色步步高牌手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798元。案发后赃物已追还被害人。被告人张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有被害人邵某某陈述,证人付某某证言,保修卡、收到条、鉴定结论、被盗手机照片及被告人张某某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采取秘密窃取的方法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核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赃物已退还被害人,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为打击刑事犯罪,确保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5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献波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慧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