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执字第0016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李雪英、毛锋、毛晓峰、毛丽侠与段俊民、司纪民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执行案件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雪英,毛锋,毛晓峰,毛丽侠,段俊民,司纪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00166号申请执行人李雪英,女。申请执行人毛锋,男。申请执行人毛晓峰,男。申请执行人毛丽侠,女。被执行人段俊民,男。被执行人司纪民,男。申请执行人李雪英、毛锋、毛晓峰、毛丽侠与被执行人段俊民、司纪民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申请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长民初字第0040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段俊民、司纪民赔偿他们各种费用82836.87元。本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段俊民、司纪民不积极履行判决义务,经本院依法查询,二被执行人均无存款及有价证券。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救助,本院依法对其救助6000元。上述款项已兑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下余76836.87元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时另行申请执行。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长执字第00166号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斌合审判员 曹庚科审判员 贾和平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