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坊民初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唐乃成与王丰信、王义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乃成,王丰信,王义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坊民初字第532号原告唐乃成,潍坊市农商银行坊子支行员工。委托代理人孙业鹏,潍坊一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丰信,居民,被告王义玲,居民。我院在审理原告唐乃成与被告王丰信、王义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的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乃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75元,减半收取2188元,由原告唐乃成负担。审 判 长 田 静代理审判员 姜 玉 洁人民陪审员 李 琪 绪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