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阎民初字第0053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阎民初字第00539号原告王某某。被告孙某某。本院受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8月28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允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司 洁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付海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