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烟牟民一初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孟令才与孙鲁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令才,孙鲁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烟牟民一初字第461号原告:孟令才。被告:孙鲁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孟令才诉被告孙鲁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孟令才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孟令才负担。代理审判员 贺洪春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邹皓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