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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烟牟民一初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孟令才与孙鲁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令才,孙鲁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烟牟民一初字第461号原告:孟令才。被告:孙鲁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孟令才诉被告孙鲁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孟令才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孟令才负担。代理审判员  贺洪春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邹皓茹 百度搜索“”